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警大队发布,强化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新措施公告

扬州 更新于:2025-07-10 06:25
  • 叶子49411

    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警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江都区城区范围内所有货车。
    二、通行时间
    1. 货车通行时间为每日7:00至19:00。
    2. 非法定节假日及国家法定休息日,货车禁止在城区道路通行。
    三、通行区域
    1. 货车在城区道路通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驶入禁止货车通行的道路、区域。
    (2)不得在城区道路两侧停车、掉头、逆行。
    (3)不得在城区道路进行维修、清洗车辆等作业。
    2. 货车在城区道路通行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遵守交通规则。
    四、通行规定
    1. 货车在城区道路通行时,应保持安全车速,不得超速行驶。
    2. 货车在城区道路通行时,应保持车距,不得随意变道、强行超车。
    3. 货车在城区道路通行时,应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不得违反交通规定。
    五、处罚措施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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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潇洒鸿雁

      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公告

      一、在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货车禁止驶入城区道路,城区道路的范围为:华山路(不含)以南、新都路(含)以西、328国道老宁通公路段(不含)以北、建都路(含)以东的合围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二、在平峰时段(9:01—16:59,19:01—次日6:59),黄牌货车办理通行证后可以驶入城区道路;所有货车全天(00:00—24:00)均不得驶入长江西路(含)以北、龙川路(含)以西、龙城路(含)以南、建都路(含)以东的合围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三、从事城市环卫、垃圾运转、道路养护、绿化洒水等城市基本保障的车辆,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我区相关规定通行;

      四、本公告所称的“货车”是指:黄牌货车、蓝牌货车、拖拉机组、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不包含皮卡、新能源号牌车辆;

      五、车辆在其它路段通行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执勤交警的指挥、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指示。

      六、本公告由江都交警大队解释。联系电话:051486060960、0514860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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